閑雅書法論壇 http://www.shianya.com/phpBB2/ |
|
貼圖前請看...如何避免違反著作權法 http://www.shianya.com/phpBB2/viewtopic.php?f=3&t=4038 |
第 2 頁 (共 2 頁) |
發表人: | 夏紫薇 [ 2006/12/09 AM 12:37:09 ] |
文章主題: | |
Nop 寫: 小的覺得整個議題的條理已堪稱清晰,
可以恭請總版大人 就第七十九條,五十二條和六十五條之內容, 徵詢法律界朋友的意見了。 感謝Nop兄! 嗯....我沒有法律界的朋友 紫薇只是他網小小的文學專欄作家而已.... 法律諮詢相關連結 http://www.lawtw.com/index.php?template=law_inquiry |
發表人: | 踏歌 [ 2006/12/09 AM 1:03:37 ] |
文章主題: | |
雖然一直就不認為有人會去告我,不過看到Nop兄把相關條 文整理出來,心裡還是踏實多了。感恩! |
發表人: | Nop [ 2006/12/09 AM 10:16:32 ] |
文章主題: | |
稟踏歌版主: 小的倒是忘了有硬筆書法貼帖的問題呢: 因為作者是當代人, 「著作權」的保護年限 (第三十條:...存續於著作人之生存期間及其死亡後五十年。 著作於著作人死亡後四十年至五十年間首次公開發表者, 著作財產權之期間, 自公開發表時起存續十年。) 顯然要比「古代書跡製版權」 (第七十九條:...自製版完成時起算存續十年。) 來的長, 所以想像中引用時要更為謹慎, 最完美的狀況是能徵得著作人的同意, 其次就是要參考五十二條和六十五條的內容以求合理利用, 也就是: 1. 利用之目的:報導、評論、教學、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,最好是非營利目的。 2. 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:貼部分或局部。 3.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: 貼圖應該對該著作的販售有幫助,等於是免費廣告。 不過,如果貼圖完整性較高而且圖檔解析度極佳, 也許就會讓人覺得有影響銷路的可能性哩。 另外一個實務問題, 就是大陸香港的出版品是否在台灣享有著作權保護。 小的實在不知道,需要請教高明。 |
發表人: | 踏歌 [ 2007/01/10 PM 12:50:44 ] |
文章主題: | |
最近有兩起著作權的事件值得注意: 1.(取自聯合新聞網網站) 金龜照侵權 台大判賠12.5萬 【聯合報/記者蘇位榮/台北報導】 2007.01.10 03:34 am 台灣大學昆蟲學系在網頁上引用自然與生態攝影學會理事林 英典拍攝的長臂金龜照片,被林英典控告侵害著作權,台灣 高等法院判決台大應賠償十二萬五千元,並在聯合報頭版刊 登道歉啟事一天。 司法界指出,因擅自使用林英典照片而挨告的案子超過八十 件,大部分挨告者都是從網站搜尋到林英典拍的照片即取 用,但未註明出處,被林英典告上法院。教育部長杜正勝及 許多學校師生都在被告之列。但林英典控告侵權的案子,不 是每次都勝訴,也有法官判他敗訴。 本案一審法院原本認為,台大在網站刊登這張照片只是供學 術研究之用,符合「合理使用範圍」,判決林英典敗訴。林 英典上訴後,高院審理認為,這張照片在台大網站上供人瀏 覽、列印,已超出合理使用範圍,因此改判台大敗訴。 林英典指控,台灣大學昆蟲學系網頁上的「瀕臨絕種保育類 昆蟲」,使用他一張台灣長臂金龜照片,是他提供給農委會 出版的「保育類野生動物圖鑑」一書的照片,他享有著作 權,台灣大學未經他的同意及授權,就在網站上刊登他拍攝 的照片,讓任何人可以點閱列印,侵害他的著作權。 台灣大學辯稱,網站上的這張照片純供學術用,而非商業用 途,占整個網頁的比例很小,不致對林英典的著作衍生的市 場價值造成影響,屬於合理使用範圍。 高院認為,任何人可從台大網站上列印這張照片,已超出合 理使用範圍,縱使台大依合理使用範圍引用該照片,依著作 權法規定,台大也須在網頁上註明該照片的出處並載明攝影 者。 【2007/01/10 聯合報】@ http://udn.com/ 2.國內某知名篆刻家,將洪崇猛先生的碩士論文「王北岳篆 刻藝術之研究」未經授權即刊載於其著作「台灣藝術經典大 系─篆刻藝術卷─璽印寄情」一書中p30-p34,且文中未註 明引用洪先生之著作,於最近一期之書法教育會訊中登載道 歉啟事。 上面兩個例子的共同點:未註明引用之出處與原著作權人。 所以請大家多注意此點。 |
發表人: | Nop [ 2007/01/10 PM 7:13:13 ] |
文章主題: | |
踏歌 寫: 上面兩個例子的共同點:未註明引用之出處與原著作權人。
三個想法: 1. 引用時沒有明示出處, 違反著作權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。 著作權法第六十四條表示: 「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、 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、 第五十二條、第五十三條、第五十五條、 第五十七條、第五十八條、 第六十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, 應明示其出處。......」 其中第五十二條的內容是: 「為報導、評論、教學、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, 在合理範圍內,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。」 也就是說,如果引用時沒有明示出處, 確實違反第六十四條的規定。 不過,小的認為, 問題恐怕還不純是「有沒有註明引用之出處與原著作權人」, 而是「有沒有獲得著作人的同意及授權」。 未經過著作人同意授權就引用作品, 只要著作人不高興了, 隨時可以告上一狀, 就算最後打官司贏了著作人, 自己也已經脫了一層皮... 真是麻煩的事情呢! 2. 如果依照台灣大學昆蟲系一案的高院判例, 認為照片在台大網站上供人瀏覽、列印, 已超出「合理使用範圍」, 那麼張貼當代著作時,就應該更加小心了。 可是到底該如何小心呢? 台大網站宣稱 「網站上的這張照片純供學術用, 而非商業用途,占整個網頁的比例很小, 不致對林英典的著作衍生的市場價值造成影響, 屬於合理使用範圍。」 這都還敗訴呢。 不過台大網頁和圖片的實際狀況, 小的並不清楚啦... 又,台大敗訴的關鍵, 是不是「引用時沒有明示出處」, 小的也不得而知。 3. 小弟還想,難道台大不能將內容撤除甚至道歉了事? 何以非得賠錢不可? 外行人呼叫法律人,法律人聽到請回答... |
發表人: | 踏歌 [ 2007/01/26 AM 1:03:54 ] |
文章主題: | |
弟對於要徵求著作人同意這件事一直有點疑惑。在討論的 合理引用範圍內,這真是絕對必要的嗎?今天如果我覺得 某位畫家的畫很差,甚至有抄襲之嫌,想在文章裡引用他 畫冊中的圖片具體說明,加以痛罵一頓。您說我可能去取 得這位畫家的同意嗎? 還有另一個問題。現在我想臨摹某位硬筆書家之出版品裡面 的書蹟,並將之張貼於網路上,但是有言明臨摹之來源,那 有沒有違法?或者看臨摹的相似度而定?呵呵!那放心好 了,我臨得不會太像的。 |
發表人: | Nop [ 2007/01/26 PM 2:43:59 ] |
文章主題: | |
踏歌 寫: ...徵求著作人同意...在討論的合理引用範圍內,
這真是絕對必要的嗎? 小的相信, 如果著作人同意了,當然絕對安全。 如果我們自認引用合理,但未經著作人同意, 那麼著作人得知後,有幾種可能的狀況: 1. 著作人也認為這是合理引用...OK。 2. 著作人認為這不是合理引用,也告訴我們他的意見。 這又有幾種可能的發展: 2a. 我們和著作人達成某種協議, 著作人最後同意我們的引用...這很棒。 2b. 著作人提醒我們後, 我們摸摸鼻子「停止引用」(可這不是什麼法律用語哦), 把網站中引用的內容移除。 也許事情就這麼解決了, 但說不定著作人還會主張在我們網站引用其作品的時期中, 已經造成他權益的某種損害, 於是這裡就衍生了上法庭的可能性。 又,「停止引用」在網站上算是容易的, 但是其他印刷出版品就顯然難以辦到。 2c. 提醒我們後,我們拒絕「停止引用」, 或者東西已經出版,著作人就可能採取法律行動。 3. 著作人認為這不是合理引用, 不提醒,免商量,直接就告上法庭。 ... 小的還是那幾句話, 不論最後是勝訴還是敗訴, 光是惹上官司就是很麻煩的事情。 所以除了請大家儘量謹慎之外, 也再度呼叫法律人, 請提供真正的專業見解吧。 |
發表人: | 一眉 [ 2007/02/06 PM 9:20:04 ] |
文章主題: | |
我在"國立台灣藝術教育館"發行,林明良先生編著的"書法家愛笨鳥"裡面,讀了一篇相當有趣的文章~不要夢見王羲之. 挺有趣的,不妨參考..... http://ed.arte.gov.tw/ShowBook.aspx?Id=1274 |
發表人: | 夏紫薇 [ 2007/02/12 PM 7:32:43 ] |
文章主題: | |
日前我和Nop兄將問題貼於網站上詢問,原本想等一切問題都釐清後再整理給大家參考。剛看到原連結失效,所以把我記得的部分寫下,錯誤的部分還請Nop兄提醒一聲。 站長當時的回答是:不論轉貼作品作何用途、是否註明原創者,皆是觸犯版權的,絕不會因為註明來源而可以免除刑責。 丁韋安 寫: 著作權法規定的範圍「簡單」敘述(依相關資料總結後所得之): 自原作者「死亡之日」起,滿「五十年」之後,即是「全人類」共有之文化財,不受著作權之限制。 諸位仁兄貼圖之原作者,都已過世五十年以上吧! 另外Nop兄問到字帖版權的問題。 承丁兄所言,作者死亡滿50年不受著作權限制,但後人重製(例如坊間所見之掃描字帖一類)之古人作品,原重製者依然享有版權,版權失效則在「製版後十年」起。 引言回覆: 第七十九條
無著作財產權或著作財產權消滅之文字著述或美術著作,經製版人就文字著述整理印刷,或就美術著作原件以影印、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首次發行,並依法登記者,製版人就其版面,專有以影印、印刷或類似方式重製之權利。 製版人之權利,自製版完成時起算存續十年。 前項保護期間,以該期間屆滿當年之末日,為期間之終止。 當時我還問站長:因類似事件吃上官司的事件多嗎?因為如果照站長的回答,任何轉貼都是違法的。可惜尚未看到回覆,連結便已失效了.....。 附上網址給大家參考 著作權筆記 http://www.copyrightnote.org/ 內容很多,一個人看有點累 |
發表人: | Nop [ 2007/02/12 PM 8:30:23 ] |
文章主題: | |
夏紫薇總版 寫: 看到原連結失效...
稟總版: 有效連結在此 http://www.copyrightnote.org/1forstuden ... p?board=13 (落雁發表 幾個問題想請教) |
發表人: | 夏紫薇 [ 2007/02/12 PM 11:10:59 ] |
文章主題: | |
Nop 寫:
我自己先招了吧,落雁是我另一個筆名,提問的網址如下 http://www.copyrightnote.org/1forstuden ... ead&id=340 |
發表人: | 康益源 [ 2007/09/05 PM 7:56:55 ] |
文章主題: | |
我先聲明,我所貼的圖片除了實物的[所有權]外,其餘全部放棄....... |
發表人: | 踏歌 [ 2007/09/10 AM 12:52:17 ] |
文章主題: | |
前面提到的生態攝影家林英典先生最近有些麻煩,有興趣的 閑友可以了解一下情形。總是自己多小心吧。 http://tw.news.yahoo.com/article/url/d/ ... /j77d.html |
第 2 頁 (共 2 頁) | 所有顯示的時間為 UTC + 8 小時 |
Powered by phpBB® Forum Software © phpBB Group http://www.phpbb.com/ |